周某于2007年3月起在某煤矿从事瓦斯检测工作,上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该煤矿按照法律规定为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3年8月周某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属于工伤同时构成伤残四级。面对身体健康遭受的严重损害,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成了困扰周某的头等大事。
周某认为,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虽然煤矿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该煤矿应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周某将该煤矿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